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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充电桩补贴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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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6: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充电基础设施行业内的标杆展会,时刻关注着行业的发展和动态,今日有许多我们的展商都在关心国家补贴的事情,在此,我们特地整理了目前所能掌握的各地补贴的内容

  振威充电展,6月深圳,8月上海,11月北京欢迎大家参展和参观

  参展热线:刘阳 13926176040 QQ:1375678676

  网站:http://www.evscexpo.com

  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

  规划目标:根据发改委印发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显示,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集中充换电站1.2万座,分散充电桩480万个,满足全国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发改能源[2015]1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科学引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9日

  阅读政策原文: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511/t20151117_758762.html

  国家——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一、奖补对象 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 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实行属地化考核,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 (二)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推进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切实履行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地方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五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区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 (三)市场公平开放。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奖补资金进行相应扣减。 三、奖补方式和标准 (一)奖补方式。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 (二)奖补标准。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补资金获得的越多,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补,并优先用于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确定的相关重点任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补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应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公共机构的奖补标准。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2020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

  附件1: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表附件1:2016-2020年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标准

  政策原文链接:http://www.most.gov.cn/tztg/201601/t20160120_123772.htm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月11日

  阅读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原文点击:

  http://www.scio.gov.cn/32344/323 ... 1451059/1451059.htm

  阅读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原文点击:http://www.most.gov.cn/tztg/201601/t20160120_123772.htm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补贴:对于符合《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扶持条件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给予补贴。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投资、且符合扶持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给予不超过30%的财政资金支持,补贴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按照《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已享受充电设施补贴的“团购单位”,不得重复享受该补贴政策。

  充电服务费:根据《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暂定为每千瓦时不超过1.6元,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结合《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修订并予以明确。

直流充换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交流充换电设施
补贴上限标准600元/千瓦300元/千瓦
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专用充换电设施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换电设施
补贴标准0.1元/千瓦时0.2元/千瓦时
补贴上限电量2000千瓦时/千瓦·年1000千瓦时/千瓦·年
2016年2017-2018年
运营补贴比例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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